为确保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洛阳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携带《目录》中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对于不听劝阻坚持携带违禁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9日
附:洛阳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二)爆炸物品类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四)易燃易爆品类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